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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认证"动态健康码"|帕斯堤设计

钱小壕 钱小壕的第九个梦 2022-04-20



受粤康码的启发,既然说U=U(持续测不到艾滋病病毒,等于性行为不具传染力)也是一个持续性的认证状态,那为何不仿照现全国通行用的新冠健康码,也做一个U=U认证用的动态健康码呢?

于是我用草料二维码制作工具,加上我自己的检测报告,做了一个简陋的概念设计作品“U=U动态健康码”,大概雏形就是酱紫👇 期待将来有人能把它优化完善,投入使用:


*中间的“U=U小熊猫”logo是由契友之家创办人Y2设计的



该U=U动态健康码的应用场景:可以是HIV阳性同伴对亲友、爱人,受信任且懂得保护隐私的性伴侣等等对U=U知识有所了解的任何愿意对TA“出艾”(出柜告诉TA你艾滋感染者)之人士展示。

但出隐私保护之故虑,这个动态码似乎也“只能看不能碰”,也就是只能给对方看一下,不方便被截图拍照转发保存;

而且这个动态码须随每3〜6个月一次的病载检测实时更新使用。




缘起


去年10月北京第一届U=U推动会有个关于“如何推动U=U的公众认识普及”的讨论,我即提出推广一个“U=U社交传播模板”设想,方便感染者在社交媒体有限度地公开HIV+身份同时表明自己已达成U=U状态,也以此消除公众的恐艾并了解U=U知识;

去年我有幸加入SESH赛思“”组委会、并担任12月在广州举办的, 这个经验让我更明悉了HIV+向伴侣公开阳性身份的益处、痛点和发力点在哪(当然我自己也是亲历者)。

依我之见,如果这个社会不具备让HIV感染者公开身份后利益不受伤害的共识基础,那么感染者在不伤害他人利益前提下不公开隐私亦是具备正当性。而传播U=U知识本身即是这么一件“打好社会共识基础”之事,这点我在前文已有过讨论。



一波三折,延期至9月的第二届全国艾滋病合作交流大会成功在京召开。

最让我震撼的是第一天的法律专题研讨会,律师讲到在全国各地审判案例中“低位法、过时的操作手册、劣质通用标准架空上位法,轻易剥落公民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利”现象竟是普遍存在;

而在我们社区工作者网络中几乎隔三差五就会听到感染者被就业歧视、医疗拒诊、剥夺教育权利的案例,然而,截止当前就业歧视的媒体性诉讼案却只有硕果仅存的两例,全国一百二十多万感染者实时面临着这些结构性排斥、却显得悄无声息,可谓是这个社会真正的“隐形人口”吧

是什么让艾滋感染者如此难以用法律工具自利利他地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昨天会议群又看到这类一再重演的“约炮纠纷”,群友后续讨论围绕两点:1. 阳性应尽告知义务;2. 阳性采采取保护措施;
于是问题来了,第一、怎样才算告知义务?轻轻说一句“我有那个噢”“我A了哟”对方没听到或听不懂、或压根儿不知道啥是HIV艾滋病咋办?而双方既然知晓彼此的炮友关系,难道不意味着默认双方已知悉对方可能是各种病原的携带者吗?(一半以上人类都携带HPV这个常识你造吗)安全套是做什么用的,不就是默认所有性接触者是各种STD和HIV的带病原者来提倡使用的吗?因此,予情予理予法,都应遵守这条原则:每个人自己是健康/安全/满足自身需要的第一责任人!

关于第二点,感染者如果已经服用病毒药且达成U=U不传染状态,就已经是在为性伴做了保护措施了,因为这相当于他自己在为对方服用“阻断药”,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对方之后被检测为HIV阳性,也没可能是由他这次性行为导致的。

何况在这个案例中还涉及了对方所犯的更明显的罪——

因此,在这个并不少见的案例中,我非常支持用法律途径来解决。如果法律本身有纰漏(甚至反而加害于诚实且负责的一方)的话,也可以在实践中被修正。就相当于当年U=U源起——“瑞典法案”在中国重演一遍。而这次大会主办方,也表示愿意为此类法司法案件提供U=U专家证据支持,以助力结束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上面这个U=U“动态健康码”能在上述案例中被应用,应该就可以一键解决“应尽告知义务”和“采取保护措施”两个问题,让对方无懈可击了吧
最后,期待类似的U=U社交传播模版能尽早问世并推广使用, 让真爱免于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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